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利培酮等3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对利培酮等3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严格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所规定的进销差价率执行。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利培酮等3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