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政策和我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规定以及西北药品价格协调的有关精神,我委制定了氯霉素等50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氯霉素等50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9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氯霉素等50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