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要求,经市场调查,现将部分国家文件中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公布在黑龙江省的最高零售价格,请结合黑价格字[2005]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单独定价及原研药品增补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