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2008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5月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在本市销售的下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已经行业协会初审,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5日起执行。
医药信息变更表,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