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精神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非处方药品零售价格公布如附表,请遵照执行。定点生产企业应将规定价格印制在外包装上,附表未列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向我局另行申报。
本通知规定价格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