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浙价费[20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限,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中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下放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共175项,具体如下:
综合医疗服务类:普通病房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陪住费、氧气吸入、清创缝合、换药、雾化吸入、鼻饲、胃肠减压、洗胃、物理降温、坐浴、冷热湿敷、冲洗、灌肠、导尿、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尸体料理和专业性尸体整容。
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和康复。
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全部项目。
二、下放市管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价。各地指导价未制定前,仍按省定项目和价格执行。
三、各地对市管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时,应进行成本调查测算,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全国统一的项目规范制定价格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在执行前15日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
四、下放市级管理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为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医疗机构。
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