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