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陕价管发〔2004〕29号)精神,经对各医疗单位所报的制剂价格成本资料严格审核,并结合市场药品价格实际情况,我局重新核定了469种医疗单位标准制剂最高销售价格方案(见附表),现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医疗单位标准制剂价格为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销售价格。各医疗单位药物制剂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可低于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销售价格。
二、本通知公布的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为非GPP价格,医疗单位取得GPP认证后,其药物制剂价格可在此通知公布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的差价,作为GPP价格。
三、各医疗单位有生产和销售本通知未列品种和规格的标准制剂,请在本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将制剂价格申报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资料按照陕价管发〔2004〕29号通知中的要求上报。逾期未报的,原定价格一律无效。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上报我局,由我局制定统一价格。在我局统一价格公布以前,医疗单位暂按原价格销售。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附表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价格不一致的,以本通知附表价格为准。
附表:469种医疗单位标准制剂最高销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