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驻济
省(部)属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
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3〕53号
驻济部分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格发〔2011〕187号)规定,核定了部分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各医院制剂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未列规格价格由各医院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制剂价格管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5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14日止。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
附件:1.山东省中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
2.济南军区总医院制剂最高零价格
3.山东省交通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
4.济南军区第456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