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价格自2009年4月5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方反映,因企业改制变更名称等原因,部分药品与我委原来公布价格的一些文件标注内容不相符。经研究,现就部分药品价格文件中标注内容进行变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委发改价格[2004]881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厂”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将发改价格[2004]881号文件中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二、我委发改价格[2004]88l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头孢噻肟钠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原上海新亚)”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三、我委计办价格[2002]1636号附表二中标注的双氯芬酸钠和盐酸氨溴索单独定价企业“天津赫素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四、我委发改价格[2007]645号文件附表一中龙血竭片的剂型修改为“肠溶衣片”,规格修改为“0.4g×24片”。
五、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莲必治注射液价格,在我委重新核定价格前,暂由各地制定临时价格。
二OO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