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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吡喹酮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4-30        信息来源:查看

2007年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吡喹酮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30   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文件

  沪价商(2007)00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证临床需要,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吡喹酮等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照执行。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附件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实际零售价格。

 

  二、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或生产企业未列明的药品,请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尽快与市物价局(商品处)联系。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原最高零售价格一律暂停执行,也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

 

  三、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本市公布的同品种中标企业名单和价格进行采购,并及时反馈市场供应情况。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件所列药品。

 

  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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