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办价格[2001]1492号文附表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中的药品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日期执行;附表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中的药品价格我省不作调整,所列价格为我省辖区内的最高零售价格,于2002年1月20日前执行。
二、各医疗单位机构集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核准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所列的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计办价格[20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我委对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并对药品单独定价的申报、专家论证及定价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评审,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制定了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共30种抗感染类药品,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1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19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附表: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