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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6        信息来源:查看

2015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26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的意见》(闽人社文〔2015〕19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各医保支付范围,原有医保属性保持不变。

二、将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新调整设立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住院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A类3人间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四、重症尿毒症血液透析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可在试点医院接受每周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每次血液透析治疗的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血透监测费用)由省本级医保统筹基金补偿90%,试点医院减免10%。在试点医院每周提供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以外,参保人员其他治疗需求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试点医院接受血液透析医疗费用,仍享受原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不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五、对部分放疗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作适当下调。具体调整项目见附件1。

六、根据《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价医〔2015〕215号),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和项目编码、名称作了调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3。

七、未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综合改革的医院执行改革前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综合改革的其他医院,参照执行同级别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八、全面开展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机制转换,主动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九、为确保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平稳衔接,原定于2015年7月1日执行的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分类支付标准(详见闽人社文〔2014〕389号),执行时间延后至2016年1月1日。

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与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除尿毒症血液透析优惠政策外,各设区市对按规定转诊到省级公立医院就医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本通知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医疗服务项目

2.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分立项目)情况表

3.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和名称调整汇总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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