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对金叶败毒颗粒等药品价格申报核定结果的批复
鄂价农医函[2012]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湖北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公布金叶败毒颗粒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规定执行。附表所列品种价格未标明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明生产企业的为该企业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不涉及到单独定价的认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企业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上述价格自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金叶败毒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