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精神,现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规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生产或经营有附表所列以外规格品的企业,必须将补充规格报我局,备案公示后方能销售。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以最小零售包装(独立)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