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政府历来对药品价格政策和管理都十分重视。自治区的药品价格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贯彻执行和改革的。
根据国家《价格法》有关规定,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定颁布。目前,我区市场上的各类药品大约有近万个品种,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共计2866种。其中,国家定价的为1917个品种(包括307种国家基本药物),自治区定价的为949个品种。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未列入两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根据定价目录和范围,纳入我区政府定价的药品,根据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执行医药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制度和严格成本监审制度。政府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形成的零售价格不完全相同,最高零售指导价格是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和经营企业,是以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为确保为我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药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推行了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目前全疆有272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已通过由政府举办的“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实现了药品采购全过程网上操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了对网上采购药品的价格管理工作:一是对超过国家和自治区制定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二是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规范同种药品不同规格剂型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三是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按实际购进价,顺加不得超过15%的加价率执行,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按实际购进价顺加15%或75元后的零售价格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一律以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同时要求,对于未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药品零售企业(药店),凡销售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由销售者自主确定其销售价格。
按照《价格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突破政府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违法行为和对未列入两级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若生产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进行依法查处。
市民如需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和药品价格及有关价格政策、文件,可以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管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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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