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有关区县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涪陵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结果,并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273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重庆市涪陵片区第一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属于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1、附表2),请遵照执行。
招标药品中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核定了最高临时零售价(见附表3、附表4),请遵照执行。
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石柱县、武隆县、丰都县、垫江县、长寿区、南川市、涪陵区域范围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日期为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