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及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氨溴索等51种共418个规格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氨溴索等51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包括国家未公布价格的药品和已公布价格的补充规格品、以及我省医保增列药品的临时价格。为方便生产经营销售,在国家和省未规定公布正式价格前,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暂按我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待国家正式价格公布后,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价格,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备注另有注明和原研、单独定价的除外)。
三、凡药品通用名称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只是改变剂型或盐基、酸根的,均属于政府定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省内外生产企业原在我省以市场调节价名义公示其价格及附表公布的价格以前在我省公示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四、本通知公布的51种药品临时价格,省内外生产经营企业在我省销售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对招标采购的中标零售价格如低于本次公布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上调,如低于中标零售价格的,要严格按照或低于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附表:山西省公布51种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