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经省药品价格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现将4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附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审核公布的降价药品为近两年国家和省下达有代表规格品价格,而对一些因包装、规格、剂型、含量不同的非代表规格品价格所进行的调整和理顺,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品种21种,乙类目录品种21种,共计42种。
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附表所列药品,其让利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让利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4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