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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2-26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根据《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制定和规范如附表,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上述价格标准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内,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上述价格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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