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安排,经过广泛调查,在华东片区民族药品协调价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省管部分民族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预案),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全面、科学、合理反映这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附表中药品需要补充或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于2008年11月25日前反馈省物价局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处(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各1份,电话:0551-2629552,E-mail:nchyy2006@126.com)。一是附表中41种药品未列的规格;二是附表中有关药品的价格;三是公示的药品名称、规格等其他情况。其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公示的价格有异议,需要提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2006、2007年度生产该药品成本资料和近期该药品的销售发票及中标价格资料。
本通知公示至2008年11月25日,公示期满我局将下发正式文件。
附表:省管民族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