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新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依据西北五省(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协调会方案,并结合我区2006年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格,我局制定了83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83种药品均为增补进入我区2004年版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55种,中成药28种。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三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及原研制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对我区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二中的非GMP标准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射剂比GMP价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的原则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附表一中所列药品的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公布的价格执行。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公布的相同含量、容量10ml以下注射剂价格执行。
四、对我区市场销售的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品、附表二、三中未列的规格品,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分别情况,对《规则》规定了差比价关系的,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对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我局将加强对附表所列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其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及原研制药品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6年1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