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藿香正气水等19种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乙类88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另文公布。
二、本文附表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并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二十天内上报我委,由我委暂时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执行附表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文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附表: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