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有关区县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第四次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结果,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属于政府定价的招标药品第三批的临时最高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一、附表二),请遵照执行。招标药品中属于企业定价的药品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范围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区域范围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市第二人民医院。执行日期为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第四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一)、(二)
2、渝价[2002]474、[2002]523号文件勘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