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52个补充剂型规格和我省增补医保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6月30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得在我省销售。
三、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县及县以上医院销售药品(包括医院中标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的规定,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切实降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文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3、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