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9]429号文件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并结合重新修订后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我局对《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也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范围是: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通用名称项下所有处方药剂型;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处方药剂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血液制品以及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具体详见附表1)。
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范围是:列入《医保目录》的非处方药剂型、民族药以及调剂进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具体详见附表2)。
三、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价格,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新进国家或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局已制定价格的,应继续执行;尚未制定价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暂按现行的实际价格执行。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局申请临时价格。
六、新进《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生产经营单位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二个月内向我局申报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2、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