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2006〕服235号)的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公布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
二、附表所列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三、本通知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别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根、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四、闽价[2006]服235号通知附表以及本通知附表中,未列入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均按GMP价格执行;通用名相同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企业需按有关程序向省物价局申报。
五、本通知从执行之日起,非正当理由,药品供应商不得提高供应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要求药品供应商提高供应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及在通知执行之日前20天突击提高供应价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和有关宣传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本通知自2006年7月5日起执行。
附表:阿霉素等56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