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现就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乙类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21种乙类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执行(详见附表)。
二、中标药品价格按照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执行,其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最高零售价格以内。我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3种甲类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04]146号)中阿莫西林等3种甲类抗感染类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也按此规定执行。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允许、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竞争降价销售。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同品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提出意见,在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指导意见,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五、本通知附表中只列明了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六、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