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有关规定,现将藿香正气颗粒等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中成药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品种,由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制定在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文附表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并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二十天内上报我委,由我委暂时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执行附表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文自200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表:藿香正气颗粒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