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规定,现将核定的部分未列剂型规格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中未列剂型规格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中只列明了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三、政府定价药品中,同含量小水针不区分容量,即同含量1ml至10ml执行同一价格;注射剂规格只注明含量未注明容量的,即为粉针,原则上粉针不区分溶媒结晶粉或冻干粉(文件中注明的除外),执行统一价格。
四、中标药品价格按照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执行,其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最高零售价格以内。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允许、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竞争降价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8月23日起执行。
附表:2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