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特区、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品种。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等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我省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另文下发)。
凡涉及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招标价格的,经核对后另文下发通知。
三、附表未列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规定执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调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