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药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药监规〔2021〕5号)、《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黑药监规〔2021〕6号)进行评估,决定对上述3个文件有效期延续2年,至2028年4月。在文件继续执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