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无痛采血等部分省委托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医[2013]210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核定无痛采血等部分省委托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常价医[2011]145号)文件中核定的省委托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并综合考虑实际运行、成本调查及邻近地区价格水平等因素,经研究,现正式核定无痛采血等11项省委托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内容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省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无痛采血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5日
附表: 无痛采血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