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按照我局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总体计划,我们制定了甲苯咪唑等414种省定价非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1备注栏注明企业的药品价格为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企业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附表2备注栏注明企业的药品价格为经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由企业执行优质优价的部分品种。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以其他形式对药房进行管理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加价率(额)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执行。
三、此次公布的药品,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为同种药品),凡剂型、规格、含量相同的执行同一价格。
四、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五、附表未列的剂型规格,各市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外地企业在我省销售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报。我局将在10月25日前公布附表未列的增补剂型规格价格,未公布到的剂型规格停止销售。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局及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2007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中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