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0〕2号
各试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18〕2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要求,确保我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进,现就我市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部署,严格执行闽医保〔2019〕117号(详见附件1)关于试点范围、试点内容、配套措施及工作要求的相关政策,并将试点执行情况纳入医保考核和协议管理。
二、我市参保人在我省DRG试点医院住院,纳入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详见附件2)。符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不纳入DRG收费标准、可单独收费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达芬奇机器人手术辅助操作系统、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临床用血等非医保费用,由患者个人自费。
新生儿费用(产科)单独收费,新生儿参保登记后,按厦门市现行医保政策进行支付。
三、对试点医院发生的纳入DRG收费管理的出院病例、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费用全部纳入全市年度住院总额预算管理。年度结算时,在当年度预算总额内将DRG收付费住院病例及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等(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相关医保费用审核后按实结算;试点医院发生的不纳入DRG收费管理的住院病例仍纳入病种分值结算。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