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吡喹酮等260种药品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下浮,不得上浮。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零售价格在GMP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30%。
二、凡我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精神的降至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重新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低于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精神的,维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
国家文件中标注有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的企业,如价格上调,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重新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
三、附表中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一律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我局将对吡喹酮等260种药品在我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对未列入此次降价的其他规格剂型药品按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降价。
如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我省差异超过5%的,我局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将根据我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大容量注射液的价格。执行国家取消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的单独定价的价格规定和对大蒜素肠溶片的差比价价格规定。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将降价情况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此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价格,于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与发改价格[2006]2989号和发改价格[2007]31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贵州省物价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