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规定,经相关部门审议,确定新增以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全州各公立医疗机构。
二、医保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