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精氨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区)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制定重庆市管品种48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精氨酸等354种药品的通知及我局增补制定的非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重庆市增补品种、重庆市管非处方药品种价格(详见附表三、四)。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一、附表三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附表二、附表四中未列规格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必须在一月三十一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三、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执行统一价格。
四、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执行,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除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外,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即: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基础,按实际购进价顺加最高不超过15%执行。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进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类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加价率按差别差率执行。即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基础实际进价10元以内的,最高加价率为30%;实际进价在10.01元到10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5%;实际进价在100.01到30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0%;实际进价在300.01元到50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15%;实际进价在500.01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表中没有标注“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的粉针剂,为普通粉针;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附表:1、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2、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3、重庆市医保增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4、重庆市管非处方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