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本次针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的涨价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汇总表》(附表一)所列药品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须如实对上述药品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医保目录》公布当月起(2009年11月1日后)出现涨价的,一律按照《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情况调查表》(附表二)要求如实填报价格调整情况同时说明涨价理由,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0年7月20日前上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对企业上报的《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情况调查表》(附表二)进行复核,并对附表一所列药品的价格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企业未如实上报涨价品种、提价理由不充分或提供资料不真实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本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抽检量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抽检量不少于2家。如条件允许,要尽量在抽检单位进行全品种排查清理。发现价格出现上涨的,要了解涨价理由,经核查,对没有涨价理由或涨价理由不充分的,要劝诫企业限期恢复原价或降低零售价格。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任务,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并于7月27日前将排查清理文字材料上报我委。上报材料应包括本辖区接收企业自查情况调查表数量、自查总体情况、调查抽检单位和品种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涨价药品、是否对企业进行劝诫等有关清理整顿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
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
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汇总表
附表二: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情况调查表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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