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B超常规检查等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61号)
梧州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你们《关于双胞胎孕妇B超检查收费问题的请示》(梧价报〔201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B超常规检查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收费问题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和《关于修订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9〕372号)对B超常规检查(220201002)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220301001)项目计价单位做了明确规定,B超常规检查计价单位按“次”收费,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计价单位按“部位”收费,没有规定可以按每胎作为计价单位。所以产科在开展B超检查时不管是单胎、双胎只能按一次或部位收取一次费用,不能加收或按双倍收费。
二、关于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问题
桂价费〔2009〕372号对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项目已做明确规定,计价单位按“次”收费,胎儿检查加收30元。即胎儿检查加收30元,计价单位“次”,没有规定按胎心计价收费。
此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