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8号)精神,决定对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份相关药品的名称剂型等进行调整规范,并对部分医保编码药品进行更正。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一览表
2:部分医保编码药品更正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