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种西药非代表规格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渝价〔2003〕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经研究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现将我市199种西药部分非代表规格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一、附表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的199种非代表规格的零售价,凡是超过我市此次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的,应停止执行;凡是低于我市此次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的,企业如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所涉及的药品品种,我局“渝价[2003]14号文”及本文又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或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原公示和公布的零售价一律停止执行,需报我局重新核定后才能销售。
三、对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医疗单位,凡招标临时最高零售价超过我局这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的,一律按我局这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凡现行招标零售价低于我局这次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的,暂按现行招标临时零售价执行。
四、以上通知请于2003年3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