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的要求,现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4]116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中其他未列的剂型规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到黑龙江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由黑龙江省物价局核发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专用章"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表》方可进行销售。未重新核定价格的,从2004年6月21日起各药品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定价经销,否则按违价查处。
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附:部分补充规格剂型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