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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一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6-27        信息来源:查看

2010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一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27   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分期分批对我省已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内容及时间

 

  第一批药品价格复核的品种范围确定为753个品种剂型(见附件1);复核内容包括:生产成本价格、出厂(口岸)价格、供货价、中标价、实际零售价等;复核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9月10日。

 

  二、复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内的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填写《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及《广东省药品价格网上申请表》、《损益表》(见附件2、3、4、5、6),连同盖公章的注册批件及发票等材料扫描上传(详见《广东省药品价格网上申请表》备注栏要求)。

 

  "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从2010年7月1日起更名为"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设置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首页。属复核品种范围内的企业应于8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复核药品的价格申报工作,未按时申报的企业,由此影响药品招标或销售的,责任自负。

 

  原已在"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上申报而未审核公布的药品价格,因现行申报价格须填报的材料要求与之前不同,请企业按本通知提交材料要求重新申报。

 

  (二)提交书面材料。企业在网上申报获得受理号后,应到我局价格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份,同时在材料封面首页右上角打上受理号。材料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回执视为正式受理。

 

  (三)成本和价格调查。申报药品的价格和成本调查,将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主要由企业按要求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材料,我局向相关单位调查药品中标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等;专项调查由药品产地第三方(地级市以上价格成本调查队或近三年无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罚、处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药品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并出具审核报告。凡是独家品种(含独家剂型)、在本省市场占有率前三名的品种以及中标价与政府定价差异大的品种采取专项调查方式,有疑义的将由我局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复核。

 

  (四)审核并公示价格。对企业申报的药品价格进行审定,严格履行网上申报审核、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评议、跟踪评估等程序。未按时申报的药品价格,我局将以招标交易的品种剂型规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剂型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核定。经专家论证和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药品价格方案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报材料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向我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盖骑缝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请按以下顺序归类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一)封面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二)第一页为目录,与材料的页码对应。

 

  (三)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报告(字数在1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的概况、药品特点;调定价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的价格等。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要求成本价格调查采取专项调查方式的药品,需提供第三方审核盖章的药品价格申报表;

 

  2.《广东省药品价格网上申请表》及相关扫描材料;

 

  3.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批件(国产或进口分包装的药品批件上生产企业的名称应与公章一致;进口药品可由总经销企业盖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药品近三年的出厂(口岸地)销售发票、主要原材料进货发票,每季度一张;

 

  5.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利润表);

 

  6.药品质量标准

 

  7.药品说明书;

 

  8.药品产地第三方成本价格审核报告(仅指采取专项调查方式的药品)

 

  9.进口(或分包装)的药品另提供(1)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2)在注册证有效时间内的药品检验报告;(3)报关单;(4)关税单;(5)增殖税率;(6)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等复印件;

 

  10.申报调价品种需提供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新公布的正式价格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相关发票、成本价格审核报告等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我局核实后退还。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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