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68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根据《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制定和规范如附表,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上述价格标准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致聋基因检测、DNA病毒定量检测价格的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内,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上述价格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