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受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委托,天津环渤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完成对抗微生物类等药品代理集中招标采购后,又先后对部分药品进行了两次邀请招标。按规定,该公司已将两次邀请招标中标药品价格报我局备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规定,凡委托天津环渤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抗微生物类药品代理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销售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可以下浮。
二、在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期间,如国家计委和市物价局重新统一调整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涉及此次中标药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凡此次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市物价局重新调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重新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此次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上述规定及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邀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