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相关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订的我区(包括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将重新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原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药品此次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定价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
二、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请即转知有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O一O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