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列入国家计委管理的27种甲类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甲类27种药品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医疗、零售单位可降价销售。
二、附表一所列品种,我省有其它剂型和规格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在6月1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
三、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的药品价格实行单独定价,现将国家计委受理的企业名单附后(见附表二),在国家计委下达单独定价价格前,可暂按我省现行公布的价格执行。
四、附表一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五、42种乙类药品价格另行下达。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