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委制定了头孢地尼等22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头孢地尼等22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定价药品(包括挂网集中采购)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9年9月1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挂网集中采购的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执行;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规则,制定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公布制定的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临时价格;没有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头孢地尼等22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