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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8-24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4   来源: 山西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国产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GMP最高零售价格针剂下浮40%,其它剂型下浮30%制定。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改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由国家发改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我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制定76个品种473个规格药品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对附表一、二中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的药品价格,待研究后另行公布。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以及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调整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药品实际采购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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